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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16-11-23 08:44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统一性和规范性,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循《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牡丹江师范学院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公布,对全校各单位、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第三条 规章制度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规章制度属暂时适用的,可在名称上加“暂行”、“试行”。

第四条 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但各单位、部门须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以规范二级单位、部门内部制度建设。 

第五条 学校赋予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规章制度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对各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查,对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规章制度进行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成册。 

第六条 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依据充分,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起草、审议、颁布。规章制度应当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党政职能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讲求实际、注重实效,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应具有合理性和引导性,适应学校目前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学校各类管理行为,要能明确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推动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管理上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三)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式表达,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第七条 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定、签发、公布等。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立项与起草 

第八条 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请发展规划处立项。填写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时应说明制定规章制度的名称、理由、依据、预计完成时间、主要内容等事项。立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申请立项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部门及各自职责。规章制度一般由职能部门起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有关专家起草。 

第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直接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根据规章制度的性质、内容,将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提交与之相关的校内非常设机构进行讨论。校内非常设机构应对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提请讨论的规章制度草案以专题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讨论,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起草部门。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规章制度草案审查登记表》,由起草部门(含联合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并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必要的调研报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资料、征求意见情况一并报送发展规划处审查。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需环节。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公布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送审的规章制度草案的不同意见是否进行了正确处理。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将其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并将规章制度草案提请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审查。对直接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有关部门对其有重大分歧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审查部门或工会、学生处组织师生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起草部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稿。起草部门按照学校议事规则和程序将送审稿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定、签发和公布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经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最终审定。其中,与学术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在上会审定之前,还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在上会审定之前,还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部门进行汇报,也可以由发展规划处作说明。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然后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校核后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发。 

学校规章制度以“中共牡丹江师范学院委员会”或“牡丹江师范学院”名义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迟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应标明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审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将规章制度在牡丹江师范学院办公系统公文管理页面予以发布。同时,学校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经过保密审查等必要程序后,主动公开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办公室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部门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以及校内网页维护上的文本必须与学校办公室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一般情况下为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应在规章制度颁行之后,切实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主动听取和收集适用对象对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或意见反馈,并以此作为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定期或适时对所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 

   (三)所适用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章制度。 

   (六)其他需要修订和废止的情形。 

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部门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程序,参照本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汇编机制,以5年规划为一个周期,每隔5年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汇编,期间每年公布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新立的规章制度目录。该项工作由学校发展规划处牵头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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