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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2016-12-16 08:42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避免由于合同管理不当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牡丹江师范学院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实施意见》、《牡丹江师范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牡丹江师范学院或牡丹江师范学院授权的二级学院、机关及附属单位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合同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类合同、基本建设项目类合同、修缮类合同、政府采购类合同、经济贷款类合同、科学研究类合同、联合办学类合同、部门日常业务类合同等。

第三条 签订合同为学校法人行为,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合同订立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维护学校办学利益的原则。合同的订立要以保障学校利益为基本前提,合同的内容要有利于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条 归口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工作职责,由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合同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经济合同中所涉及业务内容的管理和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严格合同内容审定的原则。对于合同文本中涉及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须经过学校发展规划处政策法规科(法务办)委托学校法律顾问审定,避免因合同签订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引起纠纷。

第八条 规范审批严格履行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未完整履行审批程序的,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不得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后,合同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问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发展规划处是学校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学校其他部门为合同管理责任单位。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处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审定各类合同的范本;

(二)负责对合同涉及的法律事务进行咨询、论证和审查;

(三)负责审查签订的合同文本是否履行审批程序;

(四)负责牡丹江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五)负责合同签订审批表的存档;

(六)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学校利益,以及分析评估合同存在的风险;

(二)负责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负责审核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同基本条款;

(四)负责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五)负责合同履行、谈判等工作;

(六)负责制定相关工作的合同范本;

(七)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八)负责向合同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合同相关履行情况;

(九)负责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合同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合同的分类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类合同。主要是指涉及固定资产置换、租赁、转让、报废等合同。合同管理责任单位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类合同。主要是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合同。合同管理责任单位为后勤管理与服务处。

第十四条 修缮类合同。主要是指学校各类建筑物、道路、基础设施等修缮合同。合同管理责任单位为后勤管理与服务处。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类合同。主要是学校教学和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合同。合同管理责任单位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六条 经济贷款类合同。主要是学校作为债务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经济贷款合同。合同管理责任单位为财务处。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类合同。主要是科学研究涉及学校产权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类合同。合同管理责任单位为科研处。

第十八条 联合办学类合同。主要是学校各类国内、国际办学与合作方签订的联合办学合同。主要责任单位为国际交流处、或继续教育学院、或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等。

第十九条 部门日常业务类合同。主要是指学校各单位日常业务中所涉及的各类合同。合同管理责任单位为相关部门、单位。

第五章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及保管部门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经济类合同须统一加盖“牡丹江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非经济合同或协议可根据需要加盖牡丹江师范学院公章。

第二十一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发展规划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六章 合同的审批、签订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对外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同,原则上均由法定代表人(校长)签订,审批、签订程序如下:

1.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对合同内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合同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

2.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将合同文本及《审批表》送合同会签单位(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次会签;

3.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将合同文本及《审批表》送合同管理责任单位主管校领导审签(凡涉及学校重大经济利益、重要固定资产、重大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须经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4.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将合同文本及《审批表》送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同审批程序并签署意见;

5.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合同文本及《审批表》送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文本,并签署有关法律意见;

6.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将经法律顾问认定的合同文本及《审批表》送法定代表人(校长)签订合同文本;

7.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将合同文本及审批表送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牡丹江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需主管校领导或合同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签订的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委托,并签发授权委托书。审批、签订程序如下:

1.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对合同内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合同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

2.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将合同文本及《审批表》送合同会签单位(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次会签;

3.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将合同文本及《审批表》送合同管理责任单位主管校领导审签;

4.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将合同文本及《审批表》送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同审批程序并签署意见;

5.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合同文本及《审批表》送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文本,并签署有关法律意见;

6.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将经法律顾问认定的合同文本及《审批表》送法定代表人(校长),办理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书。

7.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将经法律顾问认定的合同文本及《审批表》、授权书送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或合同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签订合同文本。

8.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将合同文本及审批表、授权书送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牡丹江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七章 合同的存档

第二十五条 签订的合同文本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份数,但一般不少于一式四份。

第二十六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合同签订审批表》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存档。签订的合同文本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合同档案是学校永久性档案,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合同订立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合同档案的借用和查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并妥善保管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管理责任单位须及时处理。经协商妥善解决纠纷、双方达成一致的,须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须在法定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完毕,须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合同管理责任单位须根据相关要求向审计部门提供合同中涉及财务结算内容的审计材料。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应订立涉及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条款,明确合同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法定或约定条件,以及合同发生变更的解决办法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发现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失时,应当及时向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校长进行请示,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立即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合同管理责任单位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正式文件或信函后,必须及时向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校长进行请示,并立即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出现法定、约定条件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时,合同管理责任单位须参照本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进行重新报批。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越权签订合同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处理有关合同法律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说明情况、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大经济合同涉及保密条款的,相关责任人务必做好合同内容的保密工作,违反规定的,按学校保密工作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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