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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
2017-03-24 08:23     (点击: )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发〔2017〕12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5号

(牡丹江师范学院)

牡丹江师范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的报告》(牡师发〔2017〕8号)收悉,经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五次专题会议精神,你校应当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以核准后的章程为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要结合学校建设实际,不断丰富章程的内容,健全章程监督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有效保障章程的良好运行。      

省直有关部门要尊重高校章程,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做好宏观调控和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我省高校改革发展。

附件: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7年3月21日 



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

  

牡丹江师范学院始建于1958年,历经东北农学院嫩江分院、北安师范专科学校、宁安师范专科学校、牡丹江师范学院四个发展阶段,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师本科院校,是黑龙江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文化润校,坚持和彰显教师教育特色,追求人才培养卓越化,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高水平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根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名称是牡丹江师范学院,简称是“牡师院”,英文名称是Mud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缩写是“MDJNU”。

学校网址是:www.mdjnu.edu.cn。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

第五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功能。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地方、面向全国、辐射东北亚,培养适应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国际化视野、创新创业能力较强的高级复合型应用人才

第七条 学校突出教师教育的优势与特色,坚持文理并重、协调发展,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加强交叉学科建设,适度增设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专业,重点发展应用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与诚信保障体系、教师评价体系、学科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绩效评估体系,适当引进社会第三方对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标准,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保持在16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进程,重点突出对俄高校合作交流特色,积极开展与韩、日等东北亚国家高校的合作与交流,适度发展与其他区域国家高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学校的举办者,黑龙江省教育厅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举办者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为学校发展与建设提供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和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依法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

(五)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与解聘;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办学经费,自主决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校依法遵从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以及更名等重要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员结构与数量应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具体人数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直属部、系)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或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定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二)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六)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应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二级学院或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相近学科或学院设立。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工作重要事项的研究、指导和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按其章程开展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和团组织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直(附)属单位、学院(部、系)、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后,报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直属部、系,以下简称“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可下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

)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办法;

围绕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进行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开展同国内外院校相关学科专业的合作与交流;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四)提出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的方案计划,负责本单位人员、资产和财务管理;

)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大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学院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参照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任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教育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申请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获得创业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增强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七)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和撤销。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主要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履行聘约规定的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爱岗敬业,树立良好师德,遵守职业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进行岗位聘任。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教职员工岗位性质,以聘用合同为依据,分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罚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福利体系。


第七章 资产、财务与服务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含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等计量的各种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

七十三 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七十四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学校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筹集各类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资金,用于办学活动。

第七十七条 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依法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八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后勤管理与服务保障体系,依法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推进文化校园、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平安校园和节约校园建设。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一条 校友包括所有曾在校工作和学习过的师生员工。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成立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建立校友总会,广泛联系校友,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组成,包括学校的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师生代表,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企业家代表等。

理事会理事长由党委书记兼任,设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积极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与国(境)内外的联系和合作,以及从事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十四条 校可以依法依规向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杰出社会人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主动服务地方发展,推进校企、校地、校校协同创新,积极构建产学研平台。学校依据自身办学资源和学科专业优势,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学校的校训是:崇德尚学,厚积薄发。

第八十七条学校的校徽标志是“师”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S”,以“S”为主体,以地球图案为中心,体现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世界接轨的教育理念;校徽以“科技蓝”为主色调。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校旗以蓝色为主色调,“S”幻化成飘带向外延伸,象征着教师教育专业与非教师教育专业协调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校歌是《神圣的使命》,由宋青松作词、刘锡津作曲。

 

第九十条 学校的校庆日是:9月1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和学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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